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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刑案件“不起诉+”助力社会治理
日前,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检察院向当地公安机关送达一份检察意见书,要求对陈某、唐某作出行政处罚。
2021年8月,丁某、张某合伙倒卖汽油,唐某负责运输,陈某负责收款。11月19日,唐某将汽油运至张湾乡销售时被村民举报。12月20日,公安机关将该非法经营案提请陕州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办案检察官发现,自2018年以来,张某因非法经营汽油被判处刑罚1次、受到行政处罚1次,丁某因非法经营汽油受到行政处罚1次,二人对此次犯罪行为拒不认罪悔罪;而陈某、唐某真诚悔罪,主动退还违法所得,系从犯、初犯,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
今年4月24日,经检委会专门研究,该院对陈某、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5月27日,陕州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丁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万元。
案结事未了。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陈某、唐某法律意识淡薄,被不起诉后如果也未受到行政处罚,就很难从中获得足够深刻的教训。根据案件性质和情节,陕州区检察院以检察意见书形式向公安机关提出相应意见,得到积极回复。截至目前,该院已发出5份建议行政处罚检察意见,确保了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有效衔接。
陈某、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也是陕州区检察院运用轻微刑事案件“不起诉+”办案模式助力社会治理的典型案例。
记者了解到,今年以来,陕州区检察院积极更新司法理念,探索建立轻微刑事案件“不起诉+”办案模式,把“不起诉”与检察官联席会议、集中训诫、公益承诺、司法救助、检察建议等有机结合起来,着力做好办案“后半篇文章”,助力区域社会治理。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该院通过“不起诉+检察官联席会议”,研究制定了交通肇事、盗窃、故意伤害、帮信、诈骗等五类案件相对不起诉暂行规定,细化“小案”相对不起诉标准,实现简案快办、繁简分流;通过“不起诉+公开听证”,以公开听证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8件,化解矛盾纠纷11件,以公开赢公信;通过“不起诉+集中训诫”,先后对22名被不起诉人实施了训诫;通过“不起诉+公益承诺”,组织被不起诉人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并对其表现情况进行评估考察;通过“不起诉+司法救助”,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移送司法救助案件线索,向7名案件当事人发放司法救助金共4.5万元;通过“不起诉+检察建议”,注重从个案中发掘普遍性问题,先后向4家单位发出堵漏建制的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实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