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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乘客拉拽公交司机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重判两年

作者:谷都小编   日期:2019-09-11   浏览:784

K4路公交车一乘客拉拽司机 被重判两年车内载客超10人,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宣判,为斗门区首例

“我是西湾人,为什么不能在西湾站下?”夜间行驶的珠海K4路公交车上,乘客吴某对着公交司机杨师傅怒吼。随后,车内20多名乘客见证惊魂一幕,吴某竟然拍打、拉拽杨师傅正握着方向盘的右手,强行逼停公交路边停车。南都记者近日从斗门法院了解到,斗门区首例因拉拽公交司机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宣判,因夜间行驶的公交车内载客超过10人,被告人吴某被重判有期徒刑二年。吴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近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夜间K4路公交车内上演惊魂一幕

经常坐公交车的人可能知道,珠海K4路公交车是斗门通往香洲的快线,部分常规公交站点并不靠站停车。今年1月8日22时许,家位斗门西湾的吴某从斗门区井岸镇北澳市场公交站,坐上往斗门一中方向行驶的K4路公交车。途经井岸镇黄杨大道西湾公交车站时,吴某要求停车。公交司机杨师傅告知吴某该站不是K4路公交车的停靠站点,不能在此停车,要到前面斗门一中站点才能下车,并继续驾车前行。

“我是西湾人,为什么不能在西湾站下,只能在一中车站下?”行驶过程中,吴某走到驾驶座旁边大吵大叫,让司机赶快停车。此时,车内20多名乘客见证惊魂一幕,吴某竟然用手拍打、拉拽杨师傅握着方向盘的右手,一度将杨师傅握方向盘的右手拉离方向盘,影响了车辆的正常行驶。

为了乘客的安全,杨师傅被迫停车,车上的乘客随即报警,吴某也在现场等待民警到场处理。公安民警到场后,杨师傅将车门打开,其他乘客被转移到另一辆公交车,吴某被公安民警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因夜间公交车内载客超10人 吴某被重判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拍打、拉拽驾驶人员,妨害其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吴某在夜间行驶、实际载客10人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妨害安全驾驶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应从重处罚。结合吴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自首情节,依法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二年。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吴某提出上诉,称仅是拍打司机右手,具有挑衅司机的主观恶性,不存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没有造成实际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请求改判为寻衅滋事罪并适用缓刑。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司机位监控显示,吴某在司机正常驾驶途中多次拍打司机握着方向盘的右手,其将司机的手拽离方向盘时,司机仍在驾驶车辆。司机因吴某的拉拽行为,出于安全考虑被迫将车停下。吴某作为一个有生活经验的成年人,主观上应当明知自己拉拽司机的行为干扰了司机安全驾驶,危害车上乘客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客观上实施了拉拽司机,妨害司机安全驾驶的公共安全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吴某的行为侵害的是公共安全,性质恶劣,对社会危害程度大,不适用缓刑。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种情形将被从重处罚

在夜间行驶或者恶劣天气条件下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

在临水、临崖、急弯、陡坡、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桥隧路段及其他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实施的;

在人员、车辆密集路段实施的;

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或者时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

经他人劝告、阻拦后仍然继续实施的;

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的;

其他严重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

实施上述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乘客暴怒干扰司机哪种情况将被重判

近年来,乘客暴怒干扰司机屡见报端,甚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乘客暴怒干扰司机,该如何认定?哪些情形又将被重判呢?

斗门法官告诉南都记者,本案中吴某的行为严重影响司机的安全驾驶,不仅危及车内乘客的安全,同时还危及车外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一些看起来随意拍打、拉拽行为,换来两年刑期,这个教训确实应该引起大家的警惕。”斗门法官表示。

而在今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其中,乘客暴露干扰司机,有七种情形将被从重处罚。

法官提醒,乘客若认为公交车司机的行为有任何不当之处,应当向司机所属单位或有关部门投诉,绝对不能以言语辱骂甚至暴力的方式干扰公交车司机的正常驾驶行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暴力干扰司机驾驶的行为,严重危及乘客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司法机关对此类行为将坚持依法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