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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认与“网约工”有劳动关系 广州一公司赔近10万
从滴滴打车到共享单车,从外卖点餐到网上用工,共享经济争相走进人们生活,可是很多“网约工”面临着劳动合同不签、社会保险不缴、劳动保障不到位的“三不”现象,网约工与网约平台之间的劳动争议也随之而来。
“网约工”与“平台”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可以看看广州中院的一则案例。
广州的小鑫(化名)是一名手机维修工程师,2016年9月3日,小鑫到广州某科技公司上班,从事手机维修工作。他通过该公司的手机APP接单,为客户提供上门维修手机的服务。客户在手机APP下单后,公司客服负责接单,再根据师傅身处的位置安排工单。
2017年9月,该公司让小鑫签订《工程师兼职劳务协议》,随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公司在同年10月25日以微信和短信的方式向小鑫发出《解除合作通知函》。
小鑫认为,工作期间,他统一接受该科技公司管理、考勤、考核考评制度,然后公司按月发放劳动报酬,可公司一直不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社保手续及缴纳社保费且无故扣发工资,遂将公司告上了法庭。
据了解,小鑫的工资保底为4800元(每月工资保底60单,每单80元结算),超过60个订单以后就每个订单计80元提成。
该科技公司认为,双方于2016年9月3日建立合作关系,双方签订的《申请上门维修师傅协议》显示双方是合作关系,公司只是作为网络平台提供商业机会,不存在劳动关系。
该公司说,其采取O2O平台模式,客服接到订单后派单,由师傅决定是否接单,APP上有拒绝接单的按钮,关于佣金,是按师傅接单量进行提成,并不存在保底,而且不清楚小鑫自2017年10月25日起没有接单的原因。
在这个案件里,争议焦点在于小鑫与广州某科技公司之间用工性质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地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果:一审时,海珠区法院判决公司向小鑫支付2017年10月1日至25日工资20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4475.58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2309.5元。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依据:根据《维修工程师管理制度》《上门服务流程》《师傅薪酬体系》《上门师傅考核奖励方案》、排班表、广州上门师傅考勤群微信截图等证据,公司对小鑫的工作方式、收入计算、奖励等进行了规定和要求,且发放了工衣、工包、工具以及工牌,从整体看,小鑫为顾客提供服务时,其代表科技公司,而非其个人。
此外,科技公司对小鑫有考勤管理,有接单规则要求,每月转账发放工资,而且小鑫提供的手机维修服务是该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双方之间应予认定为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