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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海27人涉黑案件一审宣判!主犯姚某波被判执行刑期20年!

作者:谷都小编   日期:2019-08-22   浏览:775

2018年,以汕头市澄海区凤翔街道南港村人姚某波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澄海警方一举打掉。对姚某波一伙人的审判备受社会关注。日前,澄海法院依法公开对姚某波等27名被告人宣告一审判决。其中,首要分子姚某波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那么,这个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如何一步步形成并称霸一方,最终作茧自缚呢?

案发前姚某波系澄海区凤翔街道南港建设工程队负责人。上世纪90年代末开始,姚某波利用其承包的原南港村电厂作为落脚点,以族亲、朋友关系为纽带,拉拢、吸引南港村中无业青年到电厂聚集。其中姚某波、姚某1、姚某3系同胞兄弟,与姚某冲、姚某彬、姚某海、王某龙有亲戚关系。通过沾亲带故,王某专、姚某冲、姚某扬等人逐渐聚集到姚某波三兄弟周围,结伙成帮。为扩大势力影响,姚某波、姚某3、王某专、姚某扬等人先后实施了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包括1998年5月6日凌晨姚某波、姚某3妨害公务案;2000年7月7日被害人王某深、王某荣被寻衅滋事案;2006年10月7日被害人王某青被故意伤害案等。2007年10月5日,在姚某波的直接指挥下,王某专、姚某冲等人及多名同案人实施的妨害公务案,标志着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初步形成。

之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继续实施违法犯罪,为非作恶。2008年10月31日,姚某波、王某专、姚某扬、姚某冲、王某龙和多名同案人约五十人对南港村副主任王某平滋事案,以及当晚和翌日凌晨,姚某2、姚某3、姚某冲、王某江、王某龙等人对王维某寻衅滋事、对王某勇故意伤害以及妨害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案的相继发生,进一步确立该组织在南港村一带的霸权地位,对当地群众形成心理强制,无人敢与其对抗。

2008年至2010年,该组织包括姚某波三兄弟在内的大部分成员被抓捕后均被判刑。

2010年,姚某波三兄弟等组织成员陆续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反而聚集更多组织成员,并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故意伤害、强迫交易、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并逐步形成事实上以姚某波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侦大队专案组民警表示,该团伙的主要成员都有两三次的服刑经历,但这群人刑满释放之后继续为非作歹,甚至利用其服刑的经历作为一种身份,对群众进行恐吓,欺压百姓,利用服刑身份去抢占资源,垄断村集体的一些资源,欺行霸市。

姚某波一伙通过渗透、影响农村基层政权,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盗采海砂、强迫交易、强占集体土地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非法保护,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自2014年开始,姚某波通过操纵农村基层换届选举,先后扶植组织成员被告人姚某2、王某专、姚某3在南港村委任村主任、治安主任,把持基层政权,为其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非法保护。

2017年12月,市作风办接澄海区凤翔街道南港社区居民来信,实名举报姚某波长期存在涉黑涉恶、侵占农田建设别墅、盗采海砂破坏堤坝、私填砂石建设造船厂、干扰和操纵社区选举等情况。市作风办就举报问题组织开展专项督查。经缜密侦查,澄海区警方一举打掉了以姚某波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澄海检察院于今年4月4日向澄海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法庭上,姚某波、姚某2等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行为均轻描淡写矢口否认。

姚某波说,“我认为因为一些东西,比如被人搞了,需要找政府,但是我就没有,我就自己去找人解决,就是有点冲动,有点过错。我没有什么组织,也没有什么帮规明约,这帮人也没有听我的话。我在这里面犯的案件都是突发性的,并不是有什么组织来的。”

“我没有做什么违法的事,跟我哥是什么团伙?我们兄弟,生来就是兄弟,这是没办法的,他们说我们兄弟就(组织)在一起,这个我不理解。”姚某2这样说。

然而,天网恢恢,作恶多端的这一黑社会性质组织,又岂是矢口否认就可以自我洗白的。那么,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什么特征?法院又是如何认定以姚某波为首的团伙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呢?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以下特征:

(一)组织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而且组织结构稳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

(二)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危害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合议庭审理认为,本案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明显。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众多且相对固定,层级和分工比较明确,平时成员间互相帮助,统一行动,如果组织成员与他人约架或者打架斗殴,其他成员接到通知或者获悉后会自觉聚集,一起出面帮忙解决。被告人姚某波平时要求大家不能吸毒、赌博,对组织成员行为形成约束,具有一定的纪律性。

合议庭审理查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为有组织地通过犯罪手段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并将所获得的部分经济利益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

该组织在发展前期,被告人姚某波经营南港村老电厂,租用南港村红肉埕、溪水片鱼塘转租给村民获利;占用南港村合乾片25.72亩土地用于建造船厂获利;2012年开始成立工程队,并以港口建筑公司的名义承包了汕头市东海岸大量的建设工程获利;利用工程队大肆盗采海砂,价值人民币963万多元;使用强迫交易的手段,迫使在东海岸承建工程的其他承建商向其购买砂土石,强迫交易的数额达到998万多元;帮助被告人王某专取得南港鳗鱼苗的捕捞承租权后出租给渔民捕捞鳗鱼苗并低价向渔民收购鳗鱼获利,强迫交易额人民币32万元。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将获取的经济利益部分用于为该组织及其成员违法犯罪提供经济支撑和善后,维系组织的生存和发展。

第一是利用东海岸工程,为组织成员王某忠、姚某冲、王某龙等人提供工作,支付工资。第二是为王某专、姚某冲等人的住宅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平时给予组织成员小额经济利益。第三是提供南港村老电厂厂址、架设的花圃别墅供团伙成员聚集及吃喝娱乐,通过群出群入娱乐场所等形式组织成员娱乐消费等,以此笼络组织成员,维系组织的运行。第四是为被公安机关追逃的组织成员逃避追捕提供资金,为组织成员家属提供安家费。第五是拿出部分资金购置挖掘机、东风车等机械车辆,盗采海砂进行贩卖谋取非法利益。

合议庭审理查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为,在被告人姚某波的组织领导下,在澄海区凤翔街道坝头片区有组织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故意伤害、强迫交易、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犯罪作案共17宗,其中:寻衅滋事7宗,致2人轻伤、3人轻微伤,损毁的财产损失价值近4万元;妨害公务3宗,致9人轻微伤;故意伤害1宗,致1人重伤;强迫交易5宗,强迫交易数额1千余万元;非法采矿1宗,价值960多万元。此外,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自2008年6月份至2017年,还实施了7宗违法行为。

合议庭审理认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危害特征明显,其形成以来,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如实施妨害公务,殴打执勤的公安民警,对村干部、群众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残害百姓,称霸一方,对当地群众形成心理强制,使群众安全感下降,扰乱当地的正常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妨害公务、强迫交易、非法采矿、窝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罪名,分别一审判处被告人姚某波、姚某2、姚某3、王某专等27名被告人20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对其中2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被告人姚某波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三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200万元,决定执行刑期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被告人姚某波判处有期徒刑决定执行刑期二十年,是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即对被告人犯多个罪进行数罪并罚,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被告人姚某波犯多个罪,总和刑期三十三年,即不满三十五年,按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的规定,我们决定执行最高的刑期二十年。另外,附加刑中适用财产刑部分,对姚某波的判决中既有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又有罚金,我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个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判决执行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铲除黑恶痞霸势力,得民心、顺民意。汕头两级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断向纵深发展。

来源:汕头中院

通讯员:张秋红

撰文:凤凰网广东法治 童身贵 徐隆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