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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女童被撞身亡老人为何见义勇为仍要担责?警方回应

作者:谷都小编   日期:2019-06-13   浏览:816


林生前照片

张涛告诉红星新闻,从监控画面上可以看到,白色厢式货车发现老人和孩子时已经采取了迅速的刹车和向右打方向,但是由于事发突然,最终还是与老人和孩子发生接触。事故发生后,两名伤者被救护车送往北京潞河医院,后来因伤势严重,老人于当日抢救无效死亡,孩子随后脱离危险。

那么事故车辆是否超载、超速?张涛称,从现场对白色厢式货车的检查发现,事故车辆是空车,不存在超载情况。

张涛称,办案机关委托鉴定机构通过视频对车辆速度的鉴定结果为45km/h。为何通过视频鉴定车速?有33年交通事故处理经验的聂锡金解释,视频鉴定车速是目前一种通常且比较准确的鉴定方式。从现场视频中看到,白色厢式货车刹车时,不存在刹车灯亮了车辆还在往前跑的情况,刹车痕迹非常清晰。

警方:

1.老人抱起女童通过马路时,未确认道路安全负有一定责任

张涛称,因为在国道西侧老人抱起孩子时,西侧由北向南两车道的车辆司机已经发现了老人和孩子并且将车辆停下,此时孩子的危险已经解除。如果老人选择抱起孩子回到道路西侧,西侧两车道的司机应该仍会采取停车让行的措施,事故的危险有可能就此避免。但老人选择以跑步的方式过公路,并且没有第一时间观察右侧有无车辆,确认道路安全。同时,避让两人向南驶离的白色货车很有可能遮挡了东侧中间车道向北驶来的白色厢式货车的部分视线。从现场刹车痕迹来看,白色厢式货车确实采取了紧急刹车和右打方向盘。

张涛解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应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因此,老人在能确认却未确认道路安全的情况下通行,负有一定责任

对于女童邱某监护人的责任,张涛称,由于当时邱某的年龄在3周岁10个月左右,主要是女童的监护人没有承担起监护责任。如果孩子不出现在马路上,这起事故完全可以避免。考虑到这些,因此女童监护人应该负有一定责任。

而对于事故车辆即白色厢式货车,张涛表示,事故路段限速60km/h,事故车辆车速鉴定为45km/h,虽然车辆没有超速,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车辆在双向两车道通行时,货车和低速车辆应该走外侧车道,事故车辆未按照规定车道通行,对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综合以上多种因素,交警部门对事故三方做出了同等责任的认定。

2.事故三方同等责任意味什么?不等于同等赔偿责任

这一事故中,认定事故三方同等责任意味着什么?

聂锡金告诉红星新闻,交通事故中认定同等责任,与经济赔偿责任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因为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河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中有明确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应该首先由机动车在交强险范围以内负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以外的部分机动车也要赔偿,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有违法行为或者有证据证明机动车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况下,要减轻机动车赔偿责任。

他表示,就这起事故当中,三方是同等责任,表示三方在事故中的责任是一致的。但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河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此次事故中机动车在赔偿上要减轻20%到30%的份额,也就是经济赔偿上机动车要赔偿侯振林老人和女童邱某70%到80%的份额。

3.事故认定为何没有考虑“见义勇为”情节?见义勇为要以守法为前提

《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什么没有写上侯振林“见义勇为”的情节?聂锡金称:“从专业角度,交通事故认定只是对交通事故事实部分的认定。事故是怎么发生的,对这部分阐述清楚就行了。不会考虑更多情况。但在涉及到民事赔偿方面,民警如果参与调解,会充分考虑具体的情节和关系。”

此前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张新年律师提出,在这种情况下,依据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在有证据证明侯振林的违法行为是救助危难或紧急避险造成时,相关部门应当在核实情况后将该违法行为信息予以消除。

聂锡金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仅仅适用于处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而这起事件已经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已经是‘交通事故’,而不是‘交通违法’,对于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是没有上述规定的,应该将事故和违法区分开。”

聂锡金最后表示,侯振林老人与女童没有血缘关系,在这起事故中他的举动确实是义举。事故发生后,交警队向相关部门提供了监控视频,帮助侯振林完成了“见义勇为”的认定。从个人角度,他认为:“侯振林先生这种见义勇为的行为确实值得提倡,这是社会的正能量。如果以后路上有了危险人人都不管,恐怕秩序会越来越混乱。但是在见义勇为的过程中也要以守法为前提,要在守法的前提下勇于作为。

红星新闻实习记者吴阳 河北香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