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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过拔毛!广东一村委会四干部贪污扶贫款20多万最高获刑三年半

作者:谷都小编   日期:2019-04-13   浏览:835

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人民法院今天(4月12日)上午通过网络直播了一宗贪污案的宣判:该县闸岗镇共和村委会原四名村干部因贪污扶贫款共20多万元,被法院判处1年至3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怀集县法院院长谢天恩担任该案审判长宣读了判决书。网络直播共吸引了近10万人次观看,怀集县纪委监委组织全县村居两委干部收看了直播。

由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黄海权、邓志红、潘妹娇、全耀汉贪污罪一案,怀集法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6日上午公开进行了审理,案件由院长谢天恩担任审判长,并在中国庭审公开网等新媒体对庭审全程进行直播,超过40万人次围观了开庭。为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怀集法院依法为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为其指定律师作为辩护人出庭辩护。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3年间,在被告人黄海权、邓志雄、潘妹娇、全耀汉分别担任肇庆市怀集县闸岗镇共和村委会副主任、主任、妇女主任、村支书、委员期间,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管理扶贫工作之便,实施侵吞扶贫款、骗取危房改造资金等行为,犯罪事实经查明如下:

——2009年9月至2011年2月,被告人黄海权、邓志红、潘妹娇利用职务之便,伙同时任肇庆市闸岗医用卫生材料厂合伙人何某成按照何某成提出的1:4分配方案,擅自私分肇庆市卫生局帮扶共和村的扶贫款人民币5万元,后何某成截留其中的1万元,将剩余的4万元分多次以现金的形式交由被告人黄海权进行分配,其中黄海权、邓志红、潘妹娇各分得2500元,事后黄海权将现金1.5万元转入共和村账户,余款私分给其他村干部。

——2010年7月至2011年2月,被告人黄海权、邓志红、潘妹娇、全耀汉利用其担任村干部的职务之便,伙同何某成按照何某成提出的1:3分配方案,擅自私分佛山市南海区慈善会帮扶共和村的扶贫款10万元。后何某成截留其中的2.5万元,将剩余的7.5万元交由黄海权、邓志红领取,并由黄海权进行分配,其中黄海权、邓志红、潘妹娇各分得1.25万元,全耀汉分得0.5万元,余款私分给其他村干部。

——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黄海权、邓志红、潘妹娇利用职务之便,在被告人邓志红的决定下通过虚高猪苗金额的方式骗取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办帮扶购买猪苗的扶贫款3.3万元,后邓志红、黄海权、潘妹娇将3.3万元扶贫款以补贴的形式予以私分,并由黄海权、邓志红进行分配,其中黄海权、邓志红、潘妹娇等人各分得0.55万元。

——2013年1月至4月,被告人黄海权、邓志红、潘妹娇利用职务之便,在邓志红的决定下通过他人分别虚开了3万元和4.2万元购买猪苗的发票,伪造资料进行报账,骗取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办7.2万元扶贫款,后黄海权、邓志红、潘妹娇将上述款项以补贴形式予以私分,并由黄海权、邓志红进行分配,其中黄海权、邓志红、潘妹娇等人各分得1.2万元。

——2011年8月,被告人潘妹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不符合申请危房改造扶持资金条件的情况下,利用其职务之便,以其儿子陈某扬的名义申请危房改造扶持资金,而黄海权、邓志红在明知潘妹娇户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在潘妹娇提交的申请审批材料上同意审核,帮助潘妹娇骗取危房改造扶持资金1.8万元,2011年12月15日至2012年10月2日期间,该款已拨付至陈某扬的银行账户。

2018年5月,肇庆市怀集县监察委员会掌握了被告人黄海权、邓志红、潘妹娇、全耀汉通过与闸岗卫生材料厂何某成私下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共同侵吞扶贫款的犯罪事实。怀集县监察委员会后分别电话通知四人到案接受调查。

案发后,被告人黄海权退出赃款3.25万元,原共和村村干部陈某扬退出涉案赃款0.6万元。被告人全耀汉退出赃款0.5万元。被告人邓志红退出赃款3.25万元,原共和村村干部何某飞退出涉案赃款1.29万元。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潘妹娇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2万元。上述人员共退出涉案赃款11.09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海权、邓志红、潘妹娇、全耀汉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管理扶贫工作之便,结伙实施侵吞扶贫款、骗取危房改造资金等行为,情节严重,其中黄海权、邓志红、潘妹娇结伙实施作案5次,侵吞扶贫款25.5万元及骗取危房改造资金1.8万元,分别分得赃款3.25万元、3.25万元、5.05万元;被告人全耀汉结伙实施作案1次,侵吞扶贫款10万元,分得赃款0.5万元,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黄海权、邓志红、潘妹娇、全耀汉在第一、二宗共同犯罪中均在主犯何某成提出私分扶贫款的犯意下实施了伙同何某成私分扶贫款的行为,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四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海权、邓志红在第三、四宗犯罪中提出犯意,并伪造材料套取扶贫款进行分配,结合其二人的职务影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导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潘妹娇在知情的情况下参与私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潘妹娇、黄海权、邓志红归案后如实供述第五宗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潘妹娇已退出涉案的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院指出,被告人黄海权、邓志红贪污情节严重,应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法定幅度内量刑,鉴于二人具有上述从轻、减轻情节,结合其二人退赃的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黄海权、邓志红从轻处罚;被告人潘妹娇、全耀汉贪污情节严重,本应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法定幅度内量刑,但鉴于二人具有上述从轻、减轻情节,结合其二人退赃的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潘妹娇、全耀汉减轻处罚,因被告人潘妹娇作案次数比被告人全耀汉多,主观恶性相对较大,在量刑上应与被告人全耀汉有所区别。

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海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邓志红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潘妹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全耀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11.09万元,其中违法所得9.29万元发还给怀集县闸岗镇共和村委会,被告人潘妹娇退缴的骗取危房改造扶持资金1.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未退缴的违法所得14.71万元,予以追缴,发还怀集县闸岗镇共和村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