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钞票上的冠字号让毒贩现形 被告人因贩卖、运输毒品获刑十五年

作者:谷都小编   日期:2025-07-08   浏览:11

正义网讯(记者刘立新 通讯员何芳莉 李卓雅)以为删除微信聊天记录、规避监控探头就能逃脱法律制裁,没想到却栽在了收取的现金毒资上。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今年3月31日,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白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白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日前,二审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4年2月至5月,白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驾驶车辆沿着高速公路寻找偏僻区域,并在监控盲区与毒贩常某进行毒品交易。同年5月12日,白某完成交易返程时,在某高速收费站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当场在其车内查扣现金1.5万元。次日,常某在山西省晋城市某高速收费站落网,民警在其车内查获毒品甲卡西酮192.33克。

白某到案后,拒不供述犯罪事实。由于能够证明白某贩卖、运输毒品的证据只有常某的供述,交易现场并无目击者,且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只有“语音通话”的时长记录,没有有效文字信息,仅靠常某单方面的供述,不足以证明白某贩卖、运输毒品的事实。为打破案件僵局,公安机关邀请淇滨区检察院依法介入。

检察官与公安干警对全案证据再次进行梳理复盘后,同时将目光锁定在抓获白某时现场扣押的1.5万元现金上。因每张纸币都有一组冠字号(即由标记印刷批次的两个或三个英文字母和印在其后面的阿拉伯数字流水号组成的一组编码),具有防伪、追踪溯源等功能,能够确定现金的来源和去向。

公安机关随即调取了银行取款记录,发现在白某车内扣押的1.5万元现金是常某与其下家交易毒品时收取的,这笔钱是下家从自助取款机中取出200张100元面值现金中的一部分。公安机关逐张进行比对,发现其中146张现金的冠字号与从白某车内扣押的现金的冠字号完全一致。

淇滨区检察院还引导公安机关调取了白某、常某驾驶的车辆在高速站口的进出记录,通过对常某供述、语音通话记录、高速站口通行信息等主客观证据的综合分析,最终,在白某“零口供”的情况下印证了其运毒贩毒的犯罪事实。2024年8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淇滨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对该案再次进行全面审查,最终认定白某累计贩卖含甲卡西酮成分的毒品285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25克,收取毒资4.3万元。

今年1月,淇滨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对白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