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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出售有毒减肥保健品 两店主获刑后又被判公开道歉

作者:谷都小编   日期:2018-11-03   浏览:950

网店店主罗某、卢某因在网上销售有毒有害的减肥保健品,去年6月被丰台法院定罪判刑。之后,北京市检四分院提起了民事消费公益诉讼。今天(2日)上午,这起本市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北京四中院一审宣判,判决二被告停售涉案有毒有害食品,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售有毒减肥药

夫妻双双获刑

今天上午的法庭中,两名检察官坐在公益诉讼起诉人席,卢某坐在被告席,因为丈夫罗某正在监狱服刑,卢某今天也是其丈夫的代理人。

罗某和卢某都是河北人。2015年4月至2016年9月间,二人在丰台的暂住地,通过开设的四家网店销售苦瓜清脂系列、经典秀身系列减肥保健品及神农风骨草保健品。截至案发,二人网店的销售额达6000余份,总金额达15万余元。

案发后,经专业机构检测,涉案保健品中部分含有酚酞或双氯芬酸钠。据悉,长期或过量服用这两种物质,会引起电解质紊乱、血糖升高、消化道出血、胃肠道溃疡、头痛、心律失常等不良反应。

2017年6月,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二人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卢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禁止卢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检方公益诉讼

追究民事责任

刑案落判,并不意味着对罗某、卢某二人违法行为民事追责的终结。

市检四分院认为,罗某、卢某销售的减肥保健品中含有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

检方请求法院判令罗某、卢某停止销售涉案有毒有害食品,并公开赔礼道歉,通过在媒体上公布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事实等方式向消费者提示产品存在的危害以消除危险。

法院审理认定罗某、卢某的行为存在侵害不特定消费者权益的损害事实,且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罗某、卢某的行为符合产品责任侵权构成要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停售

并要公开道歉

今天上午,北京四中院一审宣判,判决罗某、卢某停止销售苦瓜清脂系列、经典秀身系列减肥保健品及神农风骨草保健品等有毒、有害食品。同时,法院还判决罗某、卢某在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内容应包括二人所销售的保健品的名称、销售时间、网店名及产品所含的有毒、有害的成分及危害性。

判决还要求二人的赔礼道歉的内容及媒体、版面、字体需经法院审核,上述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提交,并于审核通过之日起60日内刊登,如未履行上述义务,则由法院选择媒体刊登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罗某、卢某负担。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公益诉讼起诉人和被告卢某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作者: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