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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引发诉讼,家属败诉后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48小时内死亡”之争

作者:谷都小编   日期:2024-07-31   浏览:143

抗洪抢险时因劳累过度昏迷,后经救治无效死亡。工伤认定引发诉讼,家属败诉后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官调查核实找到新证据,事情发生转机——

“48小时内死亡”之争

新乡市检察院邀请临床医学专家集体会诊研判。

7月8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以“行政检察与民同行 助力法治中国建设”为主题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发布了第十四批、第十五批“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河南省新乡市检察院办理的张某诉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检察监督案入选了第十四批“检护民生”典型案例。

“感谢检察机关的监督,让我们一家人看到了生活的希望!”此前不久,终于拿到丈夫工伤死亡赔偿金的张某给新乡市检察院送来一面锦旗。握着承办检察官徐伟杰的手,张某三年来的委屈和苦楚终于放下了。

因公死亡

未被认定工伤

2021年7月20日,特大暴雨先后袭击了河南省郑州市和新乡市。新乡市多处河流决堤、洪水倒灌、房屋倒塌,险情告急。

7月23日,已经连续5天奋战在堤坝抢险一线的新乡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杨某又赶回单位执行抢险排险抽水任务。

7月25日上午,刚值完夜班,一夜未合眼的杨某带着同事赶往新乡市平原体育中心执行与该市红十字会救灾物资接受点对接协调任务。当天下午,杨某驾车返回单位。此时的他已经呈现体力不支的状态,很快就出现昏迷和呕吐症状,最终倒在了办公室的地面上。

送至医院抢救时,杨某被诊断为急性脑干出血,医院对其采取了一系列救治措施——

7月25日18:45,进行了第一次开颅手术;

7月26日9:15,杨某脑部大量出血,进行第二次开颅手术,其间杨某一直处于深度昏迷状态;

7月27日9:30,杨某自主呼吸消失、对光反射消失;

7月30日11:20,医生宣告杨某心肺死亡。

得知杨某死亡,妻子张某感觉天都塌了,整日以泪洗面。

“杨某是受单位指派执行任务,牺牲在救灾一线的,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新乡市市场监管局向市人社局申请了工伤认定。

收到申请后,市人社局认为,杨某从抢救到宣告死亡超过了48小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规定,于2021年8月20日决定不予认定工伤。

2022年1月19日,张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张某的证言,新乡市红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虽然超过48小时被宣布临床死亡,但是其在48小时内已经脑死亡,应当视同工伤,判决撤销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市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2022年5月24日,新乡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病历中缺乏杨某在入院抢救48小时内出现脑死亡临床判断标准的意见,在案证据无法证实杨某在入院抢救48小时内已经脑死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甘心,向河南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亦被驳回。

申请监督

找到新证据

“我爱人是党员,工作时总是冲在前面,这次抗洪抢险也一样,而且这是单位安排的任务,怎么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呢?我想不通……”又要照顾老人孩子,又要为丈夫的工伤认定来回奔波,短短一年时间,张某苍老了好多。

当得知自己的案件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后,张某抱着最后一丝希望来到了新乡市检察院。检察官徐伟杰接待了她,耐心听完了案件的来龙去脉。

经过仔细阅卷,徐伟杰初步认为,无论是市人社局还是一审、二审法院,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径直送医”等认定工伤要件上,都没有异议,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杨某入院抢救48小时内脑死亡是否已经发生。仅从现有证据来看,法院判决并无明显不当。但在一次走访中,张某向其反映,她听说在医院就医的患者除了客观病历,还有主观病历,她在之前的诉讼中没有调取,在诉讼结束后才去医院复印了32页。

这个新线索让徐伟杰找到了监督工作的着力点。他马上查看了病历内容。主观病历里详细记录了杨某入院期间护理用药情况、生命体征,以及医生关于死亡的会诊讨论内容。但是否可以通过这份主观病历确定杨某的脑死亡时间,徐伟杰心里也没底。

于是,徐伟杰先请教了该院检察技术信息处处长张彦民,又带着全部证据材料到新乡市多家医院走访呼吸科、神经内科的资深专家。通过对专业人士的咨询,徐伟杰判断,杨某在入院48小时内可能已经脑死亡。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以及河南省高级法院之前的行政判决均载明,当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对相关标准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时,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解释。”徐伟杰指出,目前死亡标准分为心肺死亡和脑死亡两种,在之前的诉讼过程中,张某提供的证据并不完整,如果以心肺死亡为标准,医生宣告死亡的时间当然超过了48小时,如果能够认定杨某在48小时内已经脑死亡,采取脑死亡的认定标准将更有利于保护杨某及其家人的合法权益。

专家会诊

认定“脑死亡”

然而,仅依据张某提供的病历复印件,还不能达到证明杨某在48小时内已经脑死亡的标准。为建立有效的证据链,徐伟杰依法调取了杨某住院期间形成的共计322页病历资料,其中有99页是关于杨某入院之后的全部主观病历。

“这份病历上面明确记载,在2021年7月27日9时30分杨某出现自主呼吸消失、瞳孔散大的临床症状,这就是脑死亡的主要特征。”经过核查确定了病历的真实性后,徐伟杰找到了办理此案的关键突破点。

与此同时,在走访中,杨某的主治医师也向徐伟杰提到:“在做完第二次手术后,患者仍然深度昏迷,脑干反射消失,无自主呼吸,确定是脑死亡的症状,无抢救生还可能,但是家属一直要求尽力抢救,所以我们并没有及时进行脑死亡的医学鉴定。这期间我们还建议家属进行器官捐献。”

有了这99页的主观病历的补充,能否证明杨某脑死亡确实发生在48小时之内?

考虑到脑死亡认定问题较为专业,新乡市检察院充分发挥一体履职、综合履职优势,由行政检察部会同检察技术信息处一同探讨研究,并积极向“外脑”寻求帮助。

2023年4月27日,该院聘请新乡医学院法医学院法医临床学教授、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主任樊爱英等5名临床医学专家对病史资料进行会诊。

“从住院病历、头颅CT来看,杨某属于脑干出血,神志深度昏迷、无自主呼吸、双侧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符合脑死亡的临床判定标准。”

“医院虽未进行死亡确认实验,但是杨某进行两次开颅手术后仍存在不可逆性昏迷,主观病历中不仅具体载明了杨某出现脑死亡临床症状的时间,还有医生们关于杨某死亡的会诊讨论记录,综合分析,可以确定杨某在入院48小时内已发生脑死亡。”

相关专家经过讨论后,得出的会诊意见与新乡市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处出具的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一致:杨某入院48小时内脑死亡已发生。

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家属获99万元赔偿金

有了专业“外脑”的会诊意见,徐伟杰进一步确定了自己的判断,并按照流程将审查报告提交了检委会。经检委会会议讨论、分析,检委会成员们一致认为:“调取到的杨某主观及客观共计322页病历、专家书面会诊意见、救治医生证言等证据,能够充分证实杨某在入院48小时内已符合脑死亡临床判定标准。杨某符合视同工伤条件,应当认定工伤。”

2023年6月5日,新乡市检察院依法向新乡市中级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今年3月5日,新乡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杨某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视同工伤条件,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为让杨某的家属尽快拿到工伤认定书,新乡市检察院又多次与市人社局沟通,督促其落实法院判决。

截至记者发稿时,新乡市人社局已对杨某家人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杨某99万余元的工伤赔偿金也已落实到位。

“工伤认定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确保他们在受到工伤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和赔偿。然而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案件,在行政认定、司法处理等环节又容易出现争议。检察机关在办理此案的过程中,在准确掌握《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深入调查核实,充分发挥职能优势,通过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告慰逝者、安抚家属,也让广大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了党的温暖和司法的温度,我为检察机关点赞!”全国人大代表,新乡市糖业烟酒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买世蕊对此案评价道。

■检察官说法

不能因积极救治而让工伤待遇落空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现实中,确实存在为了符合认定工伤条件,在受伤人员病情危重、抢救效果不明显的情况下,家属于“48小时时限”到来之前放弃治疗的情况。但在本案中,杨某是在抗洪抢险中因天气炎热、劳累过度而突发疾病,其亲属坚持对其救治,既是人之常情,又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能因为家属和医院的积极抢救而剥夺职工本应享受的工伤待遇。

《中国成人脑死亡判定标准与操作规范(第二版)》对脑死亡判定标准及操作规范作出明确规定,但因时过境迁、证据欠缺等因素,司法实践中很难准确判定脑死亡,进而影响工伤认定案件的办理。

检察机关对于涉及脑死亡等专业性问题的工伤认定类案件,应坚持一体履职、综合履职,注重发挥检察技术对监督办案的保障和支撑作用,委托有专门知识的人引导检察官完善证据链条,借助专业人员的知识优势解决脑死亡判定等专门性问题,同时,出席再审法庭说明技术性证据的审查情况,为精准监督、有效监督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