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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隐匿财产拒不偿还280万元 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双双获刑
9月7日上午,在惠东法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宗拒不执行判决罪案。涉案的两名被告人杨某祥、杨某玲为夫妻关系,在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二人向原告偿还280万元后拒不履行法律义务,隐瞒财产情况从事经营活动。被惠东法院当庭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丈夫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妻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为强化庭审效果和营造打击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浓厚氛围,还邀请了多家媒体记者进行了全程采访报道。
据悉,王添(化名)诉夫妻二人杨某祥、杨某玲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判决并生效,判决结果为夫妻二人应向原告王添偿还借款280万元。但杨某祥夫妻二人未自觉履行,原告遂申请强制执行。因夫妻二人拒不申报财产,被惠东法院决定拘留15日,但二人仍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在该案陷入僵局后,惠东法院执行局并未放弃此案的执行工作,不停奔走于银行、车管所等单位查询夫妻二人财产。
2017年,根据原告提供的线索,执行干警于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到杨某祥登记注册了一家车行公司、杨某玲担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事实,怀疑二人有偿还能力而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执行局以杨某祥二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8年初,杨某祥被抓获归案,杨某玲因怀孕被取保候审。
经查明,杨某祥除登记注册车行外,还于2015年底经营了一间休闲娱乐场所,并支付保证金和租金共22万余元,期间,杨某祥都是使用他人的银行卡从事经营活动。妻子杨某玲于2016年经营一间美容生活馆,2017年注册成立一家日用品店。夫妻二人借用他人名义以14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全新大众小轿车,每月按揭款由夫妻二人转给他人,以他人名义还款。
惠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祥、杨某玲在法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故意隐藏财产并拒绝报告财产,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后仍不履行,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杨某玲现处于哺乳期,且归案后认罪,依法可适用缓刑。最终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杨某祥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杨某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打击恶意规避执行的利器,今年惠东法院已向当地公安机关移送该类案件7件,加大打击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行为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