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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房两卖,是民事纠纷还是合同诈骗?

作者:谷都小编   日期:2023-04-14   浏览:668

  一房两卖,是民事纠纷还是合同诈骗?

  郑州管城:对一起合同诈骗案监督立案

  检察官研究案件。

  一套房产,三个家庭,一段持续四年的信访路,随着法槌落下,近日,围绕这套房产的纠纷尘埃落定。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退赔被害人程先生经济损失42万元。

  新房之中住进他人

  2016年6月,打算在郑州买房的程先生接到房产中介业务员的电话,得知在经开区某小区有一套准现房转售。

  程先生来到中介公司门店,与房主蒋某见面。一番讨价还价后,双方达成购房协议,程先生以98.5万元的价格购买蒋某名下某在建小区的房产,双方约定交房后办理过户手续。截至2017年5月,程先生先后向蒋某支付购房首付款及蒋某月供及利息共计29万余元。同年6月,该楼盘竣工交房,程先生去看房时却发现蒋某已经入住。蒋某称因为妻子怀孕了,需要暂住一阵子,过段时间就会把房子交给程先生。

  后经中介公司业务员交涉,双方于2017年10月19日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程先生再支付12.1万元,蒋某保证于2018年8月15日前将房屋交付。

  看到交房时间写得清清楚楚,程先生便回去耐心等待。在此期间,无论是剩余的购房款还是月供及利息,他都按时足额打到蒋某的银行卡上。随着交房日期越来越近,蒋某却没有任何动静,程先生越来越不安。因多次联系蒋某无果,程先生去其家中寻找,却惊讶地发现,此时住在这套房中的已不是蒋某夫妇,而是陌生人刘先生。

  刘先生自称这套房是他于2017年8月27日花费150万元从蒋某处买下的,并提供了有蒋某签字的合同。也就是说,蒋某在将房子卖给刘先生后,明知无法与程先生完成交易,仍然与其签署补充协议。程先生先后向蒋某转账42万余元,如今却无房可住。

  手拿判决却难以维权

  得知被骗后,程先生第一时间报警。警方了解情况后认为,该案属于民事纠纷,建议程先生向法院起诉。程先生遂向郑州高新区法院起诉了蒋某。2019年12月,该院判决蒋某返还程先生已支付的房款、违约金和利息,判决蒋某妻子(已与蒋某离婚)赔偿7万元。因刘先生已经实际入住,法院将房子判归刘先生所有。

  然而,刘先生虽然实际得到了房子,但也一肚子苦水。原来,在得知蒋某一房二卖后,他赶紧去办理房屋保全。刘先生调查后发现,蒋某居然连首付都没有付清,房贷也停了好几个月,甚至还用这套房从银行抵押贷款63万元。如果不能结清,刘先生也将面临无房可住的处境。无奈之下,刘先生垫付了81万余元替蒋某结清相关债务及利息,这才顺利办下房产证。

  至此,程先生花费42万余元却竹篮打水一场空,刘先生为了得到这套房替人还债,二人都迫切想要找到蒋某。然而,此时的蒋某已和妻子离婚,其前妻服从判决赔偿了程先生7万元,蒋某却躲了起来。程先生拿着法院的判决却无法要回损失,最终,二人再次报警。但警方认为,该案已有法院的生效民事判决,当事人可依据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因此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最终决定不予立案。

  监督立案帮被害人挽回损失

  无奈之下,程先生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该案中,蒋某在明知房子已经无法交给程先生的情况下,非但没有返还其已交的首付款,反而隐瞒事实,再次骗取剩余首付款12.1万元,致使程先生累计遭受损失42万余元。案发后,蒋某拒不退款,法院开庭经三次传唤均未到庭应诉。由此可以推断,蒋某携款逃匿的事实足以印证他非法占有购房款的主观目的,其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承办检察官说。

  2021年6月11日,管城回族区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监督立案通知。同年6月23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蒋某抓获。到案后,蒋某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购房后因还贷压力太大,我便产生了卖房的念头。我与程先生签订合同后,郑州房价飙升,我便二次挂牌将房子高价卖给刘先生……”截至案发,蒋某已将骗到的钱款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消费挥霍。

  2022年9月14日,管城回族区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对蒋某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于近日作出上述判决。与此同时,该院认为,刘先生代偿的债务可另行主张。蒋某悔不当初,当庭表示服从判决,并将全力筹措资金,偿还程先生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