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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双规后逃匿十五年 归案不算自首

作者:谷都小编   日期:2018-08-08   浏览:932

恩平市某企业原负责人吴某松因犯受贿罪被判处缓刑

因收受供应商“路易十三”洋酒、“帝舵”手表以及数万元现金,在被恩平市纪委问询期间对抗调查,更为恶劣的是迫于被逮捕的压力,逃脱15年直到2017年7月才回到恩平归案。新快报记者昨日获悉,近日恩平法院审结了一宗受贿案,恩平市华宇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吴某松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根据调查,1999年至2000年期间,被告人吴某松利用担任恩平市华宇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两名原材料供应商贿赂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价值7500元“路易十三”洋酒一瓶,以及价值21000元的“帝舵”牌手表一只,上述款物合共价值人民币78500元。后经群众检举,恩平市纪委于2001年8月8日在市迎宾馆对吴某松采取“两指”、“两规”措施。同月13日恩平市人民检察院对吴某松立案侦查。14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松迫于被逮捕的压力而选择逃脱,公安机关随即开展网上追逃。

吴某松在接受纪委工作人员调查时,前三次谈话中吴某松均否认有收受他人好处的行为,直至第四次谈话笔录才承认收过司某在广州某商场购买的“帝舵”手表以及其他人员送的小礼物,但仍否认收受他人送的钱。在2001年8月14日的问询中才承认收受陈某送的现金5万元。破案后,侦查机关从被告人吴某松被扣押的款物中扣押赃款人民币71000元,以及“路易十三”洋酒一瓶。

根据法庭调查,被告人吴某松在被执行刑事拘留前逃跑,其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且吴某松被纪委通知到指定的场所接受调查,而非其自动到纪委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参照最高院《关于自动投案法律适用问题》的精神,被告人吴某松在2001年8月8日的到案不具备自动投案的条件,其于2017年7月10日到检察院归案的行为依法也不认定为自首情节。

鉴于被告人吴某松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受贿78500元的事实,并主动交纳15万元罚金,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恩平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扣押的款物“路易十三”洋酒一瓶和人民币7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