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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扫黑除恶:东坑镇一黑社会性质组织被打掉
7月20日上午,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朱某全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被告人朱某全被公诉机关指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等五项罪名。
2017年12月5日,公安机关在湖北省罗田县将朱某全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全结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结伙开设赌场,结伙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结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和非法拘禁罪追究朱某全的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朱某全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罪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3年以来,龙某(已判刑)在东莞市东坑镇先后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了以龙某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朱某全及李某荣、李某楷、田某(三人已判刑)、唐某友、马某柏(后二人另案处理)等人为骨干成员,杨某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两年多来,该组织成员不断扩充,势力逐步膨胀,暴力犯罪活动日益升级,先后实施了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造成了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以龙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在多处开设赌场,多次暴力追债,并对未经其允许而私下聚赌的小店实施抢劫、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导致部分店主或个人不堪骚扰,不得不给予保护费,甚至关店离开其势力范围。
罪二:开设赌场放高利贷
2013年至2015年5月期间,以龙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赌三公的形式先后在东坑镇某洗车店、小卖店等多地开设赌场,每日抽佣达1万元以上,组织开赌场共获利数百万元。
同时,通过发放高利贷,在赌场以每借1000元给参与赌博的人,就从中抽取40元作为利息,当借款人赢钱后需马上还款,从而维持赌场运转,达到多抽佣的目的,若借款人输钱后未在三天内还清借的钱,则按每1000元每天100元作为利息计算,有的甚至日息高于200厘。龙某安排被告人朱某全等人上门暴力催要借款,公安机关从龙某车上搜出借条就高达117万元。
龙某作为组织者负责统筹指挥,被告人朱某全与李某楷(已判刑)、唐某友(另案处理)等人负责具体经营管理,安排其他组织成员在赌场里工作,并给参与成员发放高额报酬。2015年5月12日2时许,公安机关在东坑镇某洗车店内将龙某等人抓获,现场缴获赌资65333元和赌博工具一批。
罪三:寻衅滋事威胁恐吓
2015年3月11日和12日,龙某为维护组织的非法利益,以被害人袁某抢了组织赌场里的客人为由,先后两次纠集10多人,以及被告人朱某全等组织成员,携带枪支、砍刀、钢管等器械,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对袁进行威胁、恐吓。
其中3月12日,龙某纠集朱某全等人,持枪支、砍刀、钢管来到东坑镇某大排档,利用组织势力,对袁某等人以暴力相威胁。其间,马某柏向天鸣枪,致使该片区群众恐慌,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
罪四:为索赌债非法拘禁
被害人欧某在上述犯罪集团的赌场里赌博时,借了龙某6万元未归还。2014年5月初一天2时许,龙某纠集被告人朱某全及李某荣、田某辉、田某(三人已判刑)、杨某(另案处理)等人来到东莞市横沥镇一出租屋内,强行将欧某带至东坑镇田某经营的店铺里。其间,龙某、朱某全等人轮番对欧某进行拳打脚踢,威逼其还钱并写下欠条,欧某应立即归还3万元并写下一张3万元的欠条后,于当日6时许才得以释放。
罪五:暴力追债敲诈勒索
2013年12月,被害人谢某向被告人龙某借款10000元,随后谢陆续归还龙某8000元。2014年7月一天,龙某纠集被告人朱某全等人在东坑镇抓住谢某。随后,龙某持铁管对谢进行殴打,并带谢来到谢的家中,以暴力殴打谢来要挟谢的母亲支付20000元。后谢的母亲打电话让亲戚交给龙某20000元,龙某等人才释放谢某。
【庭审现场】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概否认
被告方辩称“碰巧在场”“仅为围观”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朱某全一概否认,称自己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朱某全没有参与黑社会性质活动,不构成犯罪,其与龙某之间没有交集,没有提供作案工具,龙某也没有安排其进行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指控朱某全开设赌场罪事实不清;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关于寻衅滋事,被告人没有到达现场;关于非法拘禁,被告人仅碰巧在现场,不能认定为参与;关于敲诈勒索,被告人仅为围观,并非参与。
对此,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参赌人员的证言及同案人员的指认等证据,称可以认定被告人参与开设赌场,并且参与管理,及被告人有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