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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哥一个动作将同学撞至九级伤残,家长判赔16万
不少学生哥都会在学校走廊奔跑打闹
佛山顺德区X小学学生小洪也是这样
然而,他闯祸了
导致同学严重受伤却拒不赔偿
同学家长将小洪以及学校告至法院
近日法院判决
被告小洪的父母向原告支付赔偿款
共计167013.41元
详细来说,事情的经过是这样滴……
起因
在学校走廊奔跑将同学撞至伤残
小茜是顺德区容桂X小学(下简称X小学)五年级的学生。2017年3月3日下午,小茜与数学科代表一同前往隔壁班抄写老师布置在黑板上的作业。不料小茜抄写完毕从隔壁班走出来时,正值同班同学小洪从走廊一端快速奔跑经过,与小茜发生了碰撞,小茜被撞倒受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经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小茜因跌伤致左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骺骨折,评定为九级伤残;致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尺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左侧尺神经损伤,遗留左腕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
伤后索赔无果诉至法院
小茜因受伤治疗共产生医疗费用12288.98元,治疗期间,小洪及其父母并没有为小茜垫付医疗款项。2017年3月10日,小茜的班主任曾老师将X小学员工筹集的1万元交给小茜的母亲,作为借款供小茜医疗使用。
事故发生后,X小学组织小茜的父母与小洪的父母商谈事故的处理及赔偿事项,但三方并未取得一致意见。2017年9月7日,小茜的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将小洪及其父母、X小学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18700.76元。
审理
校方:学校已尽教育管理及善后责任
庭审中,被告小洪及其父母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X小学则辩称,其作为教育单位,已经尽到教育管理的责任,不存在任何过失和过错。且原告及被告小洪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对自己的行为都有自己的认知和控制的能力,事故的意外发生,是原告与被告违反学校的相关教育规定所造成的结果,与被告X小学没有任何关联。此外,意外事件发生后,被告X小学积极及时进行了救助,并与被告小洪及其父母进行调解、协商,以便尽快处理事故的后续事宜,被告X小学在事故发生后有尽到善后的责任。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X小学的诉讼请求。
判决
被告小洪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X小学不具有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从被告X小学提供的视频可以看出,事故发生时正是下课时间,走廊上有多名学生来往或驻留。被告小洪作为已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已有一定的认知,理应明白此时在走廊上奔跑很有可能发生意外。但被告小洪仍与其他同学在此嬉戏打闹,并以较快的速度在走廊上奔跑,在经过教室门口时也没有提高注意力并放慢速度,导致与原告发生碰撞。被告小洪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承担事故造成损失的80%)。
事故发生时,原告是从室内走向室外的公共通道,理应预见到可能有人经过,应稍慢并左右观察以确认安全。但原告并未对周围环境给予足够注意,导致在发现被告小洪跑来时无法做出避让。因此,原告对事故的发生也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承担事故造成损失的20%)。
X小学提供的证据表明,该校已经以多种形式对学生开展了安全教育,包括要求学生不可以在走廊内追逐打闹等,也在学校内多出挂上慢行标语。因此,被告X小学作为教育机构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于事故的发生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小洪的父母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共计167013.41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奔跑中和同学相撞,脑袋受伤;打篮球时争抢激烈,腓骨骨折……近年来,学生在校内发生的人身伤害事件频频发生,这些事件有的是孩子自己“疯玩”导致的,有的则是在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但无论是哪一种情形,都反映出如今学生安全意识的缺乏。因此,提高青少年安全意识迫在眉睫,家长及学校都应该予以高度重视,从生活中的点滴小事中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才能最大程度减少校园伤害事件的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