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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合作盗窃手机获刑悔不当初

作者:谷都小编   日期:2021-07-09   浏览:590

 三男子分工合作,盗窃手机,终获刑被罚。近日,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蒋某甲、杨某、蒋某乙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拘役二个月、拘役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000、1000、1000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7日,被告人蒋某甲、杨某、蒋某乙三人协商到三原县陂西镇街道集市伺机作案,实施盗窃。在陂西镇街道西段某服装店门前,杨某打掩护,蒋某甲实施盗窃,盗窃被害人崔某某白色VIVO手机一部。后蒋某甲将所盗窃手机在西安销赃,得赃款700元。蒋某乙、杨某各得200元,剩余300元被蒋某甲占有。经鉴定,所盗手机价值1800元。案发后,三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崔某某2200元。

  被害人报案后,陂西派出所经调取陂西街道监控后,确定了犯罪嫌疑人蒋某甲。2020年11月13日,三原县陂西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蒋某甲抓获,并将其带回派出所询问时,其对盗窃崔某某手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20年12月29日,被告人杨某、蒋某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蒋某甲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甲、杨某、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扒窃他人手机价值1800元,构成盗窃罪。三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在犯罪中,被告人蒋某甲提出犯意,被告人杨某、蒋某乙积极响应。在盗窃时,蒋某甲实施盗窃、杨某帮忙阻挡被害人视线,被告人蒋某乙虽未具体参与盗窃,但盗窃所得三人共同分赃,故三被告人在犯罪中作用相当,均系主犯,但蒋某乙未具体参与,在犯罪中作用较小,可比照前两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甲曾因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蒋某乙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三被告人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