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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贩毒吸毒 一男子获刑五年六个月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周某以每克200元至300元不等的价格,多次向他人出售冰毒。
2019年3月7日,郭某找到王某要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向王某支付了300元。王某收款后立即联系被告人周某,并将该款通过微信支付给周某,周某收款后遂将冰毒送至王某上班的网咖店,王某将冰毒交给郭某,并一起吸食。次日,郭某找到王某要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向王某支付了200元。王某收款后立即联系被告人周某,并将该款通过微信支付给周某,周某收款后遂将冰毒送至王某上班的网咖店,王某将冰毒交给郭某,并一起吸食,因冰毒不够吸食,郭某通过微信又支付了195元给王某,王某再向周某购买了冰毒。此后不久,郭某认识被告人周某与其熟悉后遂直接向其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支付毒资。
被告人周某分别于2019年8月份和11月份先后收取蔡某200现金元和袁某微信支付300元的方式出售冰毒。
2020年5、6月份的一天,卢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周某向其购买冰毒,随后周某将100元冰毒送至卢某的不锈钢加工店里,卢某支付了100元现金。之后,卢某陆续向被告人周某购买了冰毒。2020年8月11日下午,卢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周某向其购买冰毒。随后被告人周某来到卢某的不锈钢加工店里将冰毒交给卢某,两人一起吸食。之后两人被民警抓获,民警在被告人周某衣服口袋内查获一大包(3.03克)和四小包(2.23克)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
经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上述四小包白色晶体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周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根据被告人周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