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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亲妈妈家暴女儿,外婆申请变更监护权获法院支持,什么情况下可申请变更监护权?

作者:谷都小编   日期:2021-05-07   浏览:792

网友提问

单亲妈妈家暴女儿,外婆申请变更监护权获法院支持,什么情况下可申请变更监护权?
近日,一则“妈妈暴力逼迫女儿学习被撤销监护权”的新闻登上微博热搜。据媒体报道,江苏南通女子杨某与前夫安某协议离婚后,一直带着女儿生活。自2018年起,杨某时常因女儿学习原因,对孩子实施辱骂、殴打等家庭暴力行为。在法院发出人身保护令后,还两次用烧热的铁铲将女儿烫伤。孩子外婆向法院申请要求撤销女儿杨某及其前夫安某的监护人资格。2021年4月20日,江苏南通市崇川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指定外婆朱某为孩子的监护人。何为监护权?什么情况下可撤销监护权?监护权撤销后,孩子应该怎样妥善安置?跟随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小编回答


  一、监护权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监护权的确认和撤销 

  监护权的确定 

  1、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中有监管能力的人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3、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监护权的撤销 

  监护人有法律禁止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三、监护权撤销后孩子将怎样合理安置? 

  恢复监护权 

  根据法律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由于监护关系终止,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四、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八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