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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致人亡 逃亡九年终落网

作者:谷都小编   日期:2020-06-16   浏览:930

案情:2010年4月下旬,梁某同王某、李某等8人(另案处理)在沙县城区开展传销活动。5月16日,梁某以做装修工程为名将老乡蒲某骗至沙县,将其安排到某集资楼中传销活动点。蒲某来到传销活动点后,被实施严格的看管制度,限制外出、没收手机。次日早晨,蒲某见王某准备外出,也要求外出,蒲某被阻止双方发生了争执。王某遂打电话告知李某。李某过来后对蒲某训斥一番,同时交代在场的人员加强对蒲某的看守,并派黄某从别的传销活动点过来参与看管,又令裴某向蒲某进行“洗脑”。当日10时许,蒲某乘众人不备,从被看守的房间窗户内跳楼,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10月12日,梁某在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审理:经沙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伙同他人为发展传销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致一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梁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十年。

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传销活动害人害己屡禁不绝,犯罪手段层出不穷,希望大家时刻保持清醒头脑,提高警惕,不要被他人欺骗,以免误入骗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