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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试用期约定要注意哪些事项?
作者: 日期:2020-01-15 浏览:1093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2.不能重复约定试用期的适用。
3.试用期不得单独约定,试用期期限的存在以劳动合同期限的存在为前提,且受到劳动合同期限长短的制约。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4.试用期工资的约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试用期内的社会保险缴纳问题
约定试用期内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做法,是实践中很多企业的习惯性做法,劳动者由于的缺乏,也常常错误认为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从而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试用期是中的一段特殊时期,原则上,在使用期间,用人单位就应当履行劳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薪酬义务、劳动保障义务、缴纳社会保险等义务。了解关于试用期间劳动合同有关的限定条件,可以帮助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更加有效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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