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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出房子后又领走拆迁补偿款 如此不诚信,法律不答应

作者:   日期:2024-06-21   浏览:74

“犯罪嫌疑人已经履行全部执行款,同意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的意见,本案组织开展公开听证,是很好的普法宣传,对维护社会诚信、法律权威有很大帮助,可以提升普通老百姓的法律意识。”近日,在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检察院举行的一场公开听证会上,听证员代表房子健说。

事情要从1997年说起,王月(化名)将村里自建房卖给同村村民老林,双方签订了契约。买房之后,老林一直在此居住,但因是农村宅基地无法过户,王月仍是土地使用权人。2018年,村里拆迁,王月以这套宅基地户代表的名义与街道办事处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取得了某小区安置套房。老林得知此事后,多次和王月沟通,王月都不予理睬,还领走了临时安置费,导致该宅基地自建房被拆后,老林未能享受到相关拆迁权益。

2022年,老林将王月告上法庭,请求判令王月支付全部拆迁安置权益并赔偿利息损失。案件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判决王月赔偿老林损失161万余元。

二审判决生效后,王月仍迟迟不履行支付赔偿义务,老林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多次以口头及告知书的形式通知王月,但其一再消极抗拒执行。今年3月4日,路桥区法院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3月5日,公安机关审查后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王月于当日主动投案。3月14日,公安机关以王月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路桥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受理后,承办检察官审查了全部材料,并依法讯问王月。“检察官,是我不懂法律。但家里经济条件不好,当时想着如果付给老林那么多钱,我要背负债务。现在家里亲戚朋友凑钱借我,我已经全部履行。”王月向检察官交代。据悉,在村干部的帮助下,王月和老林在3月9日达成了和解,并由王月一次性支付老林161万余元,老林也出具了谅解书。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及相关司法实践,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契约有效。王月从已卖出的房屋取得拆迁利益,致使老林产生巨大信赖利益损失。根据诚信原则,王月应赔偿老林的损失。原本的民事案件,因王月的拒不执行行为,上升到刑事案件,本案具有较强的普法警示教育意义。”承办检察官颜贝贝介绍。

考虑到王月已经全部履行执行款,自愿认罪认罚,并获得刑事谅解等情节,路桥区检察院拟对王月作不起诉处理,遂于近日就该案举行公开听证,充分听取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及相关办案人员的意见。

经评议,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王月作不起诉处理。最终,路桥区检察院对王月作出不起诉决定。